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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

指法院利用現代電子通訊技術,將法律文書、通知、公告等以短信形式發送給當事人,以實現快速、高效、便捷的送達方式。

壹、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的優勢

1.高效便捷:通過電子送達平臺,法院可以迅速將法律文書發送給當事人,無需傳統郵寄或人工送達的繁瑣過程,大大縮短了送達時間。

2.實時更新:當事人可以實時接收法院發送的短信通知,了解案件進展、開庭時間、判決結果等重要信息,便於及時作出應對。

3.降低成本:電子送達減少了紙質材料的使用,降低了送達成本,同時也減輕了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

二、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的使用流程

1.當事人提供手機號碼:當事人在立案或參與訴訟時,需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手機號碼,以便接收短信通知。

2.法院發送短信:法院在需要送達法律文書時,會通過電子送達平臺將短信發送至當事人提供的手機號碼。

3.當事人確認接收:當事人收到短信後,需按照短信內容進行確認接收或查閱相關法律文書。

三、註意事項

1.確保手機號碼準確:當事人應確保提供給法院的手機號碼準確無誤,並保持暢通,以便及時接收短信通知。

2.註意信息安全:法院在發送短信時,應註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信息,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綜上所述:

法院電子送達平臺短信作為壹種新型的送達方式,以其高效、便捷、實時的特點,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在使用過程中,當事人和法院都需要註意相關事項,確保送達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