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的,當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人民法院做執行結案處理。但是具體是法院直接做結案處理還是當事人申請結案並沒有壹個明確的規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在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法有效的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當事人如果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是不予恢復的。被執行人與申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並不是執行終結,而是執行中止,被執行人不履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這也就意味著,對於達成和解協議後,執行程序的狀態,申請執行人是享有壹定的選擇權的。可以選擇申請中止執行,也可以選擇終結執行。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壹般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