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領證日期以《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為準
壹、本人無法前往受理點領取
(1)若地區支持快遞EMS服務,則在辦理時填寫《居民身份證郵政特快專遞服務委托書》
(2)若地區支持代領,則由同戶成年直系親屬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居民戶口簿》、委托書、代領人《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領取
二、領取時間
60日內,交通不便的地區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三、領取憑證
居民身份證辦理受理以後,壹般不會有短信通知的。部分地區在居民身份證辦理完成以後,有短信通知前往領取,部分地區就沒有短信要公民自己看自己時間前往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