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的相關規定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警察辦案的流程如下:
1、制作《詢問筆錄》,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扭送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
2、接受證據,接受案件的民警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連同其他受案材料,報本單位領導審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執單》,交報案、控告、舉報、扭送人,並留存壹份備查;
5、現場處置,對需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110報警服務臺指令趕赴現場處置的,應當盡快到達現場,依法、穩妥、果斷處置。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傳喚的,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證件和文書,對訊問的內容進行記錄,提交相應的訊問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