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壹、凡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場所、公***交通工具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四、應當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拒不進行核酸檢測,或擾亂核酸檢測秩序的;
五、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員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動申報個人行程、故意隱瞞有關信息、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在監測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不遵守規定或擅自脫管的;電話隨訪時不配合隨訪人員工作,故意隱瞞個人途經或到過疫情重點地區的;
六、進出車站、醫院、商場、景區、網吧、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采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社區、企事業單位等重點區域,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拒不執行人員登記、身份核查、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車輛檢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漫罵、侮辱、威脅、傷害國家工作人員、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區、安保、物業、誌願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員的;
八、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沖闖因疫情防控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十、編造涉疫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壹、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的;
十二、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導致疫情虛假信息及其他相關有害信息傳播的;
十三、用工單位、娛樂場所、商場酒店、建築工地、出租房屋等違規組織人員聚集、未履行防疫義務引起傳染病病源傳播的;
十四、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五、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十六、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同的責任,希望社會各界***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凡違反本通告行為者,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構成行政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舉報電話:110。
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