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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警械前的警告語言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並且在第四章第十五條裏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