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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手機短信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定有以下七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無論是哪壹類證據均應當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性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壹定的聯系。具體到手機短信,因每壹個手機號碼均對應壹個唯壹用戶,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戶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序合法(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主體合法(主要針對人證而言)。對於手機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說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

(1)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

(2)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

(3)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復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

擴展資料:

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後,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總保存。

2、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壹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機庫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後核查。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要提供更強效力的證據才恩呢該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3、提起訴訟後,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短信證據交給法院,或有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驗,並當場制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著名手機型號與品牌。除極少數款型的手機短信內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對大多數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內容是不可修改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