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在參保期內因非自願失業而無法從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領取條件如下:1.在有效參保期內,繳費滿壹定期限,每年最低應繳納12個月;2.因非自願原因,如企業倒閉、裁員、合同解除等原因丟失工作;3.已登記在冊,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申請,提供真實材料和有效身份證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由上壹年度本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金額為上壹年度參保繳費工人上壹工作日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需要註意的是,因個人原因辭職或違法違紀被辭退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對於沒繳納足夠參保期的失業人員,是否有任何補救措施?江陰市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在有效參保期內且繳費滿壹定期限、每年最低應繳納12個月的情況下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未能繳納足夠的參保期,或未按時繳納保險費,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障事務所咨詢,了解相關政策以及是否符合其他救濟標準。
失業保險金是壹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失業人員提供了必要的經濟救助。需要註意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也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和標準。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障事務所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在實行地區非因本人原因無業並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數額最高為本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