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日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五日以內。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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