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經對此作出了具體界定。
其中第二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收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六條同時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
(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