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收到訴前通知函處理方法
用戶收到訴前通知函,應該先主動與貸款機構聯系,表明自己願意還款。之後再與貸款機構協商還款,約定好還款的時間、還款的金額。對於貸款機構來說,只要用戶願意還款,其它的都是可以商量的,畢竟用戶惡意不還款,對於貸款機構來說損失更大。因此,只要用戶願意還款,貸款機構是不會起訴的。就算是繼續起訴,法院也主要是讓雙方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當收到訟前通知不要著急,想下是否有這樣事實,如果有。應該積極應對,及時還款,不要引起不必要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