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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人允許,別人拿我手機亂發信息,違法嗎?違法律哪條

可以追究責任。如果使用手機電話、短信騷擾他人生活,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5項的規定,涉嫌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當事人報案後公安機關就應該給予行為人治安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當事人的描述,如下分析:1,首先,對於未經他人允許使用別人手機的行為,因為手機屬於隱私權的載體,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手機的行為,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2,對於欺騙別人的行為,如果導致了財產等的損失,觸犯刑事責任的話,可以進行報警處理,如果是輕微的言語詐騙,則警方可能不會受理。3,對於辱罵他人的行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擅自發別人的照片,在壹定程度上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但是對其的侵權行為還是要仔細的來進行認定的。未經別人同意,私自在網上發布別人照片,只有用於商業目的或者進行毀損、破壞、辱罵等人身攻擊的,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即犯法。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的,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