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訴法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把電子數據列舉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項內容。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三)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