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種通報批評是組織內部對違反規定(紀律)人員或者下級組織的處分方式,其效力僅限於實施相關規定的單位,不具有影響力外化特征。這種通報批評與行政處罰意義上的“通報批評”不可同日而語。
現行的壹些單行法中也規定有“通報批評”,如《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第101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