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獨的法院發信息或者打電話是不足以證明涉訴的,只有收到有加蓋法院公章的傳票時才能確認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壹審時采取公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二審時可徑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達訴訟文書,但人民法院能夠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