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2、委托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托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托送達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間的協助行為而已。3、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4、留置送達:即直接交給被告,而被告拒不簽收的情況下,將傳票留在被依據,即視為已經送達。5、轉交送達:對軍隊中的軍人以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監所行政部門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6、公告送達:又叫擬制送達。指在報紙或其它載體上刊登公告,經過壹定期限即產生送達效果的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壹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