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連續工作滿壹年的,可以休年休假。
1、是否要求勞動者是在同壹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壹年?
沒有要求。故勞動者跳槽的,如果工作時間“無縫對接”,可將在上壹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限與本用人單位的合並計算,滿壹年即可休年休假。壹年間不得間斷。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09〕149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2、是否能夠要求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壹年才享受帶薪年休假?
不能。評價員工是否能享受帶薪年休假,並非僅根據本單位工作年限。HR可以要求員工提交上壹工作單位與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連續(社保記錄、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等)的證據,再決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未滿壹年是否仍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休多久?
由勞動者已工作的累計全部工作時間來核算。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工作時間(工齡)如何計算?
a、全日制工作期間
b、依法服兵役期間
c、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
2、確定工齡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a、檔案記載
b、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
c、勞動合同
d、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09〕149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3、個人自行參保能否認定為工作時間?
僅憑個人自行參保的證明材料,不能認定為工作時間,但如有其他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個人參保期間勞動者正與某壹用人單位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則該期間具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可能性。是否認定,需視證明材料實際情況而言。
4、年休假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否順延?
順延。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職工已休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是否抵充年休假?
分別享受,不抵充,不沖突。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6、職工新入職,屬連續工作(工齡“無縫對接”),符合休帶薪年休假法定要求的,在本單位休的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或職工離職,工作不滿壹年,當年度應休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 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 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7、能不能給員工額外的帶薪假期?
可以。但請明確額外帶薪假期的休假條件,以及與法定帶薪年休假的享受先後順序,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8、離職職工多休了帶薪年休假,離職前能否要求員工將多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作為工作天數繼續工作或扣除其相應工資?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9、派遣員工也可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嗎?
可以。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三、何時不能休?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確因 工作需要 ,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 不扣工資 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下壹年度的年休假。
四、誰安排休?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需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可以分批、分散或集中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或不安排的,但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用人單位安排了,勞動者不願意休,怎麽辦?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如職工不願出具書面申請,建議用人單位做好錄音、錄像、手機短信等證據固定。
2、勞動者可以自行決定何時休年休假,而不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嗎?
職工作為勞動關系中被管理壹方,不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行休年休假,可能面臨被認定為曠工等處理,甚至可能因此而被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要求休帶薪年休假,但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怎麽辦?
首先職工不能“強行”休帶薪年休假,其次用人單位須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或另行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五、未休年休假的待遇和後果
1、 非因職工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
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補發200%。
2、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工資計算數額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上述述規定執行。
六、維權方式
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江蘇省2015年、2016年的司法實踐,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相關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故該項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疇,人民法院對要求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請求將不予支持,勞動者應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2、向法院起訴的可能性和訴訟時效
江蘇省的法院現在不再審理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時效壹說。但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不同,據我所知還是有部分地方法院會受理年休假工資的支付請求。
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帶薪年休假在多久休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只要勞動關系存續,職工的帶薪年休假訴訟時效就沒有經過。
如果HR能夠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年休假如何休,公司在什麽周期內安排年休假,則用人單位可能能夠主張勞動者知曉其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已經在某壹時刻受到侵害,從而主張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但直接規定年休假當年度未休完即作廢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