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對保監局的回復,如果有異議,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如果是民事糾紛,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下面是條例和法律規定。
壹、《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在維護保險機構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上海保監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