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直接到當地的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違建強拆不公,違法建築未經法定程序直接被拆除時、當事人不服拆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違法的建築進行強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法律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壹、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註意事項
1、先行告誡說服。在強制拆除之前,仍應由拆遷人、拆遷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說服,講清道理,說明利害關系,盡可能促使被拆遷人戶權衡得失,轉變思想,主動讓房拆除。對確實無法說通的,再實施強制拆除。
2、全面保全證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除房屋前,應請公證人員到場,對被拆遷戶的房屋、家具等財產狀況予以錄像、照相、做好記錄、登記在冊,並且由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以防產生爭議時備查。
3、妥善保管財物。拆房時,須通知被拆遷戶家庭成員及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到場,將被拆遷戶的財產逐壹清點登記,並由上述人員和強制拆遷工作人員簽名後,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統壹保管或提存,不能損壞,更不能丟失。
4、保障人身安全。註意被拆遷戶的思想動態,隨時勸解。對確有阻礙強制拆房、行為過激、情節嚴重的被拆遷戶或其他人員,可依法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確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後跟蹤。實施強制拆遷後,房屋雖拆除了,但並不等於矛盾解決了,還往往會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又形成拆遷人與拆遷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之間的爭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繼續跟蹤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到存在著壹些違法違章的建築物的話,接到舉報就是需要對此進行壹定的處理的,比如說可以限期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拆除。如果說沒有拆除的狀況之下的話,完全是可以強制性拆除,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拆除就屬於非法拆除。調檔案真的非常復雜,需要原來的教育局N個領導簽字,然後拿著檔案去新的教育局上交。檔案裏自妳上學以來到至今,所有的材料都在裏面,教育局會逐項審核檔案裏面的內容,比如專業、教師資格證、工作年限等,看是否具備真實性的。
二、違建的認定標準: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