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建築工程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後,往往只會電話通知中標人來領取中標通知書,壹般情況下,這樣做也無可厚非,因為對參與招標投標的人而言,最希望的就是接到中標的消息。但實踐中,也時常出現中標人不想再參與該建築工程項目,而故意不領中標通知書,希望以此為由放棄中標的情況。
事實上,大部分情況下,中標人這種“鴕鳥”做法都是行不通的。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後,在電話裏通知中標人前來領取中標通知書的,壹般都會同時通過郵政寄送、快遞、直接送達等方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如此壹來,中標人就不能以未領取中標通知書為由放棄中標了,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中標人放棄中標的,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招標人有權不退中標人預交的招標保證金。
2、招標保證金不足以賠償招標人實際損失的,中標人應當予以補足賠償。
3、若中標人沒有交招標保證金的,需要全額賠償招標人的實際損失。
但值得的註意的,若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結果後,未及時主動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而只是電話(口頭)通知中標人來領取的,那中標人未領取中標通知書時,就能以未收到中標通知書為由放棄中標,並要求招標人返還投標保證金等費用。
這是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確定中標結果後,是有義務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人通知書,而不是“坐等”中標人來領取的。如果招標人沒有及時履行發出中標通知書義務的,那麽中標人以沒有收到中標通知書為由棄標,就可能成功,且還能收回相應招標保證金。
因此,要是因為建築工程招標中標發生糾紛的,建議及時向建築工程律師進行咨詢,弄清楚其中潛藏的法律風險,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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