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現場開單:現場被交警查到並確認簽字的,車主需要在違章後的15日內去違章當地的交警隊接受處理。超過15天沒有去接受處理的,每天需要交納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金額不會超過原罰款數額的壹倍。
2、電子違章:被電子眼監控拍照,車主可以在機動車年審前壹個月內去違章地的交警隊接受處理即可,不用15日內就去處理的。但要註意盡量不要超過壹個駕照的記分周期,避免壹個記分周期沒有及時清零而導致在下壹個記分周內累計扣滿12分的情況。
附,駕駛證記分周期:
該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麽11月4日是壹個記分期,到下壹年的11月3日為壹個積分周期。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壹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
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壹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壹記分周期開始後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麽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擴展資料:
處罰依據
1、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記分依據
2、記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對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壹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