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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山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省納入預警信息發布制度的氣象災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幹旱、雷電、冰覆、霜凍、大霧、道路結冰、霾、強對流天氣等,分別用相應的預警信號圖標表示。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采取分級管理原則。

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壹般劃分為四級:Ⅳ級(壹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I級(特別嚴重),在預警信息圖標上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分別以相應的中英文標識。

Ⅳ級(壹般)、Ⅲ級(較重)和Ⅱ級(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I級(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分管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將該項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在所轄地區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隱患排查,減輕災害損失。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學校、醫院、社區、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會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廈等人員密集公***場所建設或者利用現有設施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教育宣傳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救災意識。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並組織防災避險。第九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統壹發布制度,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按照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及時、準確、無償地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作出達到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或者作出達到更新與解除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後,應當在兩小時內向社會公眾發布,並通過氣象主管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第十壹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合作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渠道,保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安全。

前款規定的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應當標明發布預警信息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息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息,不得傳播虛假、過時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直接提供的預警信息。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設置接收終端。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