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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暫行辦法是怎樣的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暫行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保存的屬於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作為其行政管理依據的,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在其掌握的範圍內依法公開。 行政機關分立、合並、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機構(以下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配備與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職責。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政府信息公開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和服務能力。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創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開環境和氛圍。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行政機關可以在保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適當的方式主動公開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包括電子版,下同)、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鼓勵行政機關積極拓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渠道,利用手機短信、語音咨詢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在辦公場所、社區服務場所設立信息公開窗口、信息公告欄或者通過村務公開欄、廣播、召開會議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發布統壹平臺。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 政府公報應當免費發放至國家機關、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和居(村)民委員會等。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及時通過新聞發布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公***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設立公***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 國家檔案館、公***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查閱場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閱服務工作制度,規範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提高政府信息查閱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根據《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認真答復相關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或者行政機關指定的國家檔案館、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當場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互聯網等方式和途徑提出書面申請。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當場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書,並由申請人核實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開 申請書格式 文本,方便申請人免費獲取。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應當明確、具體。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證件以及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書面答復處理: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應當同時提供。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予以公開,並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答復處理。 (四)屬於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不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且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公開部分的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九)同壹申請人向同壹行政機關就同壹內容反復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壹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提供。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或者提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查閱的案卷材料,或者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向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的法定途徑提出。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需要按照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見,可能超過規定答復期限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擬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答復時不能同時提供的,應當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對於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暫行辦法,其實是根據國家最新出臺的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來制定的,其中對於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嚴格按照這壹辦法來實施。如果有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那麽就需要對於政府的秘密以及保密措施作出對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