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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基數調整通知

法律分析:2021年7月5日,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下發《2021年7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口徑》,今後壹年即從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30日周期內,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執行新的標準:下限:3368上調至3800元/月,上限:19335上調至20586元/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