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通知是給被執行人的,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壹般以以下形式送達:
1、電話通知被執行人來取
2、司法專郵郵寄送達被執行人
3、法官親自到被執行人(公民個人)的住所地、暫住地、工作單位送達
4、法官親自到被執行人(單位)送達,由辦公室、前臺等部門簽收
5、法官親自到被執行人(公民個人)直系親屬的住所地、暫住地、工作單位送達 6、被執行人拒不簽收的可以留滯送達,法官做筆錄,牌照,可張貼在住宅、單位的明顯位置
7、公告
8、被執行人為其他國籍的,可通過大使館轉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