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接受者同意壹般的短信騷擾,都是在沒有事先征得短信接收者同意的情況下單方發布;
2、侵犯接受者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征得接受者同意的情況下,侵犯了短信接受者的通信自由權等壹系列權利;
3、違法性,短信的內容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包含虛假和欺詐的廣告宣傳、傳銷、騷擾、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