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訴訟費用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壹般民事案件都是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先預交訴訟費,法院收到訴訟費才會立案,等到法院作出判決了,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如果具有特殊的法定情形,也可以申請先立案,緩交訴訟費。申請執行訴訟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申請保全訴訟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壹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