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理財產品 違規代客操作
經查,消費者通過光大銀行自助設備購買理財產品時,存在銀行員工違規代客操作的問題,涉及哈爾濱、太原、上海等地4家分支機構。比如,2019年6月11日,哈爾濱東大直支行有14筆理財產品銷售,除輸入密碼外,其余流程均由銀行員工違規代客操作。
短信營銷宣傳混淆自營與代銷產品
光大銀行成都、濟南、青島等地7家分支機構在短信營銷中存在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混淆自營理財和代銷產品等問題。比如,2019年3月27日,成都冠城支行向消費者發送營銷短信,宣稱“光大銀行冠城支行3月27日-3月31日發行‘光大陽光北鬥星’(代碼865034)”,但該產品實際由光大證券發行、光大銀行代銷,非光大銀行自營產品。
高齡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失真
光大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管控不力,導致大量高齡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高於實際等級,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該行客戶年齡超過70周歲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年齡選項失真,涉及554家分支機構,北京、河北、吉林、福建、大連等地分支機構問題較為突出。比如,2018年5月31日,壹名72歲消費者在北京惠新西街支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勾選年齡“D.61-65”,使風險評估結果由實際的進取型改為激進型,並認購了高於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的“陽光紅精英薈1期”產品100萬元。
個貸業務與保險產品強制捆綁
光大銀行與某財險公司合作開展的“聯合I貸”和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未區分消費者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限定承保機構、強制捆綁搭售保險,嚴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比如,2019年4月,光大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開辦了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主要面向穩定受薪人士和小微企業客戶,該類客群多數有房產/車輛或有社保/壽險保單記錄。除借款保證保險外,該類客群應有權利選擇其他增信方式,但該業務借款人的授信準入條件僅為“已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未區分借款人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強制捆綁借款人購買指定財險公司的保證保險。該業務涉及北京、上海等8家分行,截至2019年6月末,該業務累計貸款金額59.56億元。
存貸掛鉤 要求先存款再貸款
光大銀行石家莊、沈陽、南昌、鄭州、廣州、南寧、重慶、成都、深圳、鞍山等10家分行存在存貸掛鉤的違規問題,要求借款人以辦理本行結構性存款、單位定期存單、預存“還款保證金”等作為貸款審批發放條件。比如,2019年1月25日,廣州分行給予某借款企業授信額度3400萬元,要求該筆授信中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須辦理該行結構性存款。2019年2月13日,該借款企業在光大銀行辦理結構性存款2100萬元,2019年2月15日,光大銀行向借款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
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
光大銀行總行、武漢分行、蘇州常熟支行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涉及6269.5萬元。比如,2019年6月,武漢分行與某借款企業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財務顧問服務期限為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並收取697.5萬元財務顧問費。該行提供的服務成果《並購融資建議書》於2019年1月出具,早於《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也早於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且部分內容從貸前調查報告中摘抄,設計的並購融資方案與借款人貸款申請方案基本雷同。
編輯 白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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