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在規定時間內交,不然還會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公安部擬增加“上限條款”避免“天價罰單”。
交警提示:發現有違章沒及時去處理,就以為會有滯納金,這是駕駛人常見的誤區。
其實,市民要先到交巡警大隊或車管所處理“電子警察”記錄的違章行為,拿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罰單,然後15天之內沒有去繳納罰款的,第16天開始才計算滯納金。沒有去開罰單的“電子警察”記錄,不會產生滯納金。
擴展資料:
2018年交通違章扣分新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壹次記12分:
壹、車主所駕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時,扣12分。比如,拿著C1駕照,卻開摩托車。
二、高速路上,車主駕駛的小轎車超速高於該路段最高限速的50%,壹次性扣12分。
三、如果車主是危險物品運輸車的司機,或者車主駕駛車輛是校車。壹旦超速20%以上,也是扣12分。
四、車主駕駛營運客車、或者校車,車輛壹旦超載達到20%以上的,壹次性扣12分。
五、車主開車時,如果被查到酒駕,醉駕。那麽,車主面臨的處罰就是壹次性扣滿12分。並且,車主的駕照要被吊銷半年,罰款2000元,還要進行半個月時間的拘留。
六、如果車主開車上路,車主的車牌出現了遮擋,汙損,或者懸掛不規範。壹旦被巡邏交警發現,車主也要面臨扣12分的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違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