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範圍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權限和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