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能,只是比較麻煩。
申請執行人想要法院拘留被執行人,這個難度很大!
壹方面,法院其實並不想做這個事情。對於多數人來說,這就是工作。有財產,就執行。沒有財產,那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當然,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這也可以做。畢竟都是系統上操作就行。另壹方面,要找到被執行人。這個也是個難題。現實中多數被執行人處於電話不接或無法聯系,人也不知道在哪裏的情況。人都沒有的這種情況,怎麽拘留?所以法院有時候也很幹脆,妳去找到人再說。申請執行人怎麽找人,恐怕也是難以落實。
所以現實中被拘留的被執行人還是少數。別說疫情期間,就是平時,法院都不太願意抓老賴。那現在是疫情期間,那就更不可能。別說法院的司法拘留,就是治安拘留,甚至是刑事拘留,很多公安機關也並不是很想做。所以不是不能抓,只是比較麻煩。這麽說吧,麻煩的事情肯定沒人願意做。疫情期間想要落實這個工作確實比較困難。法院不願做,或者客觀原因限制不好做,這個確實沒有什麽辦法。當然,作為當事人的妳可以提交申請,可以對法院的執行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異議,可以進行信訪申訴等等。當這些事情自己去做也是很折騰。
盼望國家把掃黑除惡的兵力分壹半出來打擊老賴,老賴隱匿財產是真正的黑,拒不執行法律裁判文書是真正的惡,老賴是正宗黑惡分子必須嚴懲!
有錢不還的怎麽弄都行,那些欠錢、沒錢沒財產的妳抓他有用嗎,要給他們空間和時間去掙錢還債,這是雙贏
抓不抓老賴與疫情關系不大,問題是千千萬萬個老賴中如何區分惡意老賴和無奈老賴?所有人都可以換位思考,誰的錢誰的物都不是大風刮來的,不管什麽原因欠了債就要面對現實,法院必須對那些想方設法逃避執行的老賴,采取強制措施,無論是不是疫情期間,也不能讓騙子、惡人逍遙法外,但是對於因商致貧的被執行人可以區別對待。
壹是疫情;二是司法拘留本來就不常用。老賴,也就是失信被執行人,泛指那些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1.針對這些人,法院先是會查封、扣押、凍結其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然後限制其高消費,並聯合其他部分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使其日常出行受限。若老賴有故意轉移、隱匿財產之行為的,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依法對老賴的人身、住所地以及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2.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可以得知,當老賴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時,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那麽在什麽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對老賴適用司法拘留呢?例如,“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但拒不履行的”、“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妨害執行的”、“違反限高令的”等等。
3.如果老賴只是單純地無法履行生效判決,沒有出現上述行為的,法院壹般不會拘留他。畢竟司法拘留會加重法院的負擔,同時也不利於老賴盡快恢復其償債能力。特別是在疫情期間,考慮到疫情防控問題,法院可能會更加慎重適用司法拘留。
4.債權人遇到老賴,應當盡量密切關註其財產動態,壹旦發現有其他財產時,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如果老賴非法轉移財產,躲避執行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撤銷其“低價轉讓”、“無償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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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法院還是照常可以抓老賴的 。
最近的新聞都可以看得出來,法院壹直在做壹些執行老賴的專項活動 。
現在疫情期間法院抓到了老賴,應該怎麽辦呢 ?
都知道法院,公安局,檢察院是三院分立的 。法院的法警抓到了人之後必須送到看守所去 ,這個過程中要做好壹些疫情的防疫手續就可以了 。
法院通過法警抓到了老賴之後,壹般的話只能是拘留是15天 。15天之後他還是要出來的 ,作為妳來說要的是錢啊,不是說要把它去關15天,沒有任何意義 。
在疫情期間,法院把人抓到了之後必須先做核酸檢 。如果核酸檢通過是陰性的話,是可以送到看守所去了 。
現在疫情期間,法院是為了盡量的減少這個風險,所以對強制執行有了壹個限制 。就是盡量通過網上凍結和限制高消費的方法去限制老賴 ,盡量的少拘留人為。
其實是現在在疫情期間 ,我法院已經對妳的被申請人已經限制了高消費和凍結了存款 。這些方法用了以後,如果還是沒有起到作用的話 。
建議妳還是等待,等疫情過了之後,再讓執行局對他進行強制拘留也是可以的。
疫情期間都以防疫為主,建議妳稍微得等壹等 。
肯定不會抓,女的就更不會抓。
疫情期間拘留所不收押違法行為人,老賴豈不是更加有恃無恐了嗎?拘留所作為典型的人員密集場所,防控疫情需要的是科學嚴謹的工作制度,而不是簡單粗暴的不收押人。
王Sir所處的地區,監管場所民警在疫情期間執行的是15+15的工作制度。管教幹警在所內隔離15天,隔離15天後再進入監區工作15天。在這30天內不能回家,執行所內隔離制度。
拘留違法行為人,不僅需要正常的法律文書、體檢報告,還需要提供違法行為人30日內活動軌跡說明、核酸檢測報告。
監管場所通過制度約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在押人員感染疫情的風險。對於辦案單位,送違法行為人拘留確實要比平時多壹些程序,但並不是說就不能執行拘留措施。
1、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如果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2、不配合法院報告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接到法院通知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財產情況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3、阻撓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如果采取暴力或其他手段阻礙法院執行人員執行公務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4、打擊報復執行人員的。被執行人侮辱、誹謗或對於執行人員打擊報復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5、轉移損毀被扣押財產的。被執行人如果采用隱匿、轉移、損毀等手段,逃避法律義務的,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總結壹句最簡單的話:經過法院多次傳喚,被執行人仍通過各種手段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018年漳平法院對漳平商業銀行與被告人張某金融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承擔19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
被告人張某沒有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原告漳平商業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漳平人民法院依法向張某下達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等,責令張某履行法律義務。
張某在判決生效後,將名下房產作價33萬賣給他人。在得到售房款後張某仍不履行法律義務。鑒於張某的拒執行為,漳平法院將張某拒執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某迫於壓力,主動清償19萬元債務但為時已晚。經法院審理,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六個月。
疫情私聊,不會收的!
疫情防控期間,可以拘留。比起平常時期的例行的體檢程序外,還需要醫院部門提供的核酸檢測報告,公安部門提供的近三個月軌跡記錄、近壹周的軌跡記錄,公安部門提供的行程詢問筆錄等多個手續。另外,還需要提前聯系好拘留所是否有空余鋪位、送拘時間是否合適。
根據疫情防控等級,各地政策並不完全壹致。以上是參考疫情低風險地區公布的對外信息綜合整理形成,具體程序還是要聯系當地法院,註意和法官及時溝通。
我接觸過很多群眾,對拘留認識還是比較淺顯的。不是抓住了欠債人,下壹秒就可以直接送拘留所。
首先,抓住欠債者,還是需要講明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後果。先看壹下是否有還款的態度和意願,如果拒絕配合。那麽,三名以上的執行法官會開會商議,拘留多長時間、是否罰款、罰款的數額,然後報院長審批。
其次,由多名法警帶著欠債者到醫院體檢、核酸檢測,普通醫學體檢包括尿檢、心電圖、驗血都比較快,但是核酸檢測壹般需要耐心等待,至少需要半天時間。
最後,由法警帶著欠債者到公安采集生物信息,行程筆錄等。因為公安的同誌任務也很繁重,手續也還是要耐心等待。
如果發現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負債者,還是要提前報告執行法官。執行法官需要統籌安排,壹些手續可以提前準備,那麽第二天的抓捕也會很順利,各個單位的銜接也會比較流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