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法院發出的文書,叫傳票,會通過郵局寄給被告人,且被告必須出示身份證領取。
如果被告人不領取傳票,法院會通過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
告知書的標題壹般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有時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訴前告知書為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暢通糾紛解決的渠道,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