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且具備法律效力,但前提是使用信息(短信、微信等)發送催告函前必須通過公知的渠道發布催告函發送的形式。
法律依據:《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短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務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導會員加強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