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壹種制度。
我國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