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叉車證壹般2年復審壹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2、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二、申請叉車證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安全技術規範特殊要求的除外;
2、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6、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的考試,成績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