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承兌匯票基於網上銀行。首先在開戶銀行開通企業網上銀行,然後開通電子匯票功能接收電子承兌匯票。背書人已通過網銀將電子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但對方沒有可以簽收的電子匯票信息。具體原因如下。1、背書人背書時,背書人的開戶行應為“XXX分行營業部”,但選擇“XXX分行”。您應該知道,“XXX分行”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號,只有大額支付系統的銀行號。壹般來說,分行級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分配給XXX分行營業部,電子票據信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平臺返回原背書人開戶行。2、被背書人的開戶行只有組織機構代碼,但沒有大額支付系統的12位行號,而網點同時只有大額支付系統的組織機構代碼和12位行號處理電子票據業務,無論是開發票還是收票。
解決方案:如果原因之壹,則背書人重新背書,然後選擇被背書人的正確帳戶銀行。如果是因為第二個原因,被背書人只需在機構代碼完整、大額支付系統12個銀行號碼的網點重新開戶並開通網上銀行和電子票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