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文書過期簽收怎麽辦
電子送達文書過期簽收可以等公告。法院公告是由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公布的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是法院就某些訴訟活動或者特定人和事,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和張貼的告示性司法文書。這裏所說的公告,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中使用的公告,作者稱其為法院訴訟公告,簡稱訴訟公告。訴訟公告有兩種狀態。在靜態情況下,訴訟公告是司法文書;在動態情況下,發布法院公告的行為,是審判行為,即具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或者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明令要求其隸屬的服務機構為審判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