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短信為證,可以認定為騷擾。
我國刑法中沒有“騷擾罪”,只是如果短信內容具有侮辱性質,而且情節嚴重的話,可以構成侮辱、誹謗罪。
騷擾,意指擾亂他人,使之不得安寧。現在社會中常見用詞,較多的有性騷擾、電話騷擾、短信騷擾等形式。
擴展資料:
如果只是在網絡上進行性騷擾,而沒有采取具體行為的,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