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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廣告的政策

由於非法銷售短信群發設備現象有增多趨勢,不法分子群發短信的內容不僅有銷售假發票,還包括販賣假幣等違禁品。在專項整治行動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組織執法力量,對電子產品市場、通信產品市場、手機卡銷售市場以及周邊流動商販經營場所進行全面清查。

並對有關部門認定為非法生產、銷售短信群發設備的企業和個人發布的違法廣告,要依法查處;要突出查辦大要案件,對重要案件線索追根溯源,切實端掉生產、銷售窩點;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對短信群發設備識別有困難的,要及時請通信管理部門加以認定。對短信群發服務展開整頓,全面清理垃圾短信的發送,可以用來做宣傳,不要發送違法信息,發送違法信息將要法律之罪。

對行業類應用等短信息端口濫發垃圾短信息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改;對所接入SP和電話聲訊臺濫發短信息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改;完善用戶投訴處理機制;盡快提供反垃圾短信息相關服務和軟件下載服務。

要采取措施加強對在正常休息,特別是睡眠時段內的異常群發短信息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要盡快建立用戶投訴免騷擾屏蔽機制,保證已投訴用戶不再受到由同壹手機號碼或業務端口發出垃圾短信息的二次騷擾;要盡快向手機用戶提供短信防火墻等服務,賦予用戶自己選擇願意或不願意接收短信息手機號碼的功能;要盡快向用戶提供手機終端的反垃圾短信軟件下載服務等。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征求意見稿***6章75條,主要內容如下:完善廣告定義,擴大調整範圍;補充、完善廣告準則;嚴格規範廣告活動;明確界定虛假廣告概念與表現形式;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處罰可操作性和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