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不良網站,收到短信讓其去就近公安局。妳可以不理會這個短信,如果真是公安局找妳,完全可以通過內部聯系當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妳,根本就用不著發短信
2011年4月8日,最高法院對外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騙行為受到從嚴懲處。這壹司法解釋於2011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釋電信詐騙行為規定為可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規定了5種情形酌情從嚴懲處: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及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同犯罪論處。
另外解釋也明確了可予從寬處罰的情形,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