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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金山、崇明出臺新政,進壹步為中小企業減負

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秩序、減輕企業負擔,上海市政府公布28條綜合政策舉措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虹口區、金山區、崇明區也公布了進壹步為企業減負、***抗疫情的政策。新政包含15項具體舉措,涵蓋金融幫扶、減輕企業負擔、實施援企穩崗、扶持產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等多個領域。

此前已經發布了浦東、長寧、普陀、閔行、嘉定、靜安、楊浦、寶山、奉賢、黃浦、青浦的政策。

虹口區

壹、加大對防疫重點企業支持力度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新購置設備,允許在所得稅稅前壹次性扣除,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註冊費。企業已簽訂外銷合同的外銷重點防疫物資因政府征用轉為內銷的,企業不承擔由此增加的稅收負擔。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相關醫療設備、疫苗藥品研發生產類企業。

二、對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房產或土地被政府應急征用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鼓勵社會力量積極為疫情防控捐贈現金和物資,並可按照規定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相關捐贈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附加稅費。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補助和獎金,以及單位發給個人的疫情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多途徑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鼓勵區內商業銀行加大對抗擊疫情和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及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貸款利率參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實行。建立金融服務綠色通道,便利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供應等相關企業。鼓勵屬地金融機構利用銀稅互動等平臺,通過績效考核調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支持。發揮區內金融企業集聚的優勢,支持投貸聯動,鼓勵企業發行債券等拓展融資渠道。

四、給予企業融資擔保支持

和貼息貼費補助

對本區防疫物資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幫助協調上海市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積極爭取更多融資擔保支持。對本區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用於恢復生產經營的貸款,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50%給予利息補貼;通過上海市擔保公司擔保獲得銀行貸款並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

五、幫助企業穩定現金流

鼓勵屬地銀行加大對旅遊、住宿餐飲、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信貸支持,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予以支持,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鼓勵屬地銀行加快建立線上續貸機制。如因疫情影響導致貸款逾期,可合理調整有關貸款分類評級標準。

六、依法依規延期申報納稅

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報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進壹步延期。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可免除相應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處罰。

七、免除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

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免於繳納定額稅款。

八、給予企業房屋租金減免

中小企業直接承租區屬國有企業的經營性產權類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免收今年2月份、3月份兩個月租金;對間接承租的企業,應確保租金減免落到實處,使實際經營的中小企業最終直接受益。鼓勵區屬國有企業在協商情況下通過減免緩交等方式盡可能多讓利給中小企業,相關減收影響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認可。鼓勵本區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收企業人才房屋租金,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核心人才,入住區屬國有企業經營的人才公寓,經認定,減半收取今年2月份、3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兩個月房租,並鼓勵其他經營方為區域內各類人才租房減免租金。

九、降低企業各類成本

積極貫徹落實上海市出臺的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適當下調職工醫保費率、實施靈活用工等舉措,幫助企業減輕負擔,保障正常經營秩序。加快推進現有產業政策和企業政策落地實施,提升政策兌現速度,通過提前撥付投資獎勵、房租補貼、績效獎勵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十、暫時退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和補貼文化事業建設費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對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暫時退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還。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視其受疫情影響程度和實際繳納費額的情況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

十壹、做好企業復工復產保障工作

切實發揮“千人訪萬企”“樓長制”“園長制”“三級穩商工作機制”等制度優勢,督促和幫助復工復產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加強防疫物資保障供應,協調解決疫情引起的實際困難。加強疫情防控知識咨詢解答,幫助企業紮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加強企業用工保障力度

在企業自我管理防控疫情準備和風險評估基礎上,引導企業優先安排疫情平穩地區員工回流就業。促進就業供需對接,搭建企業用工對接服務平臺,依托微信、網絡、視頻等渠道開展各類線上招聘活動,暢通企業間對接通道,幫助企業緩解招工難矛盾,同時幫助部分企業解決勞動力富余問題。

十三、鼓勵企業創新轉型

發揮“全球雙千兆第壹區”“上海5G綜合應用先導示範區”優勢,鼓勵區內企業、研發機構利用5G等相關技術研發提供疫情防控、遠程辦公、線上教育、電子商務、在線醫療等技術、產品,為社會應用示範提供支撐,經認定,給予壹定的獎勵。支持區內企業通過疫情防控實施業務創新和企業轉型,促進本區主導產業、重點產業、特色產業發展。對化危為機、成功轉型的企業,優先給予相關專項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積極協助受疫情影響出現失信行為的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對因參與防疫工作而導致的企業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不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協調幫助企業獲得上海市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十五、優化提升政務服務

發揮“壹網通辦、虹口快辦”的便企服務作用,實施不見面審批和無人幹預自動辦理,為在疫情防控期間申請辦理項目審批、企業註冊、稅收征繳等行政審批事項的企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通道。對涉及民生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實施特事特辦。

十六、加大法律咨詢服務力度

強化政府法律服務,鼓勵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受到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法律咨詢服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對於企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系等糾紛,及時組織律師、公證員、調解員等專業法律服務人員提供咨詢、指引、調解服務。

本辦法執行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金山區

壹、支持對象

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且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參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相關企業。

適用的中小微企業,需符合國家工信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二、支持措施

(壹)加強金融支持

1.加大對企業擔保補貼。將本區小微企業擔保補貼的扶持對象擴大到中型企業,並將獲得本區融資擔保機構扶持的中小微企業壹並納入補貼範圍。擔保貸款300萬元以下(含)的,給予100%擔保費補貼;擔保貸款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給予50%擔保費補貼;擔保貸款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給予25%擔保費補貼。

2.對企業貸款進行貼息。對經認定的本區與疫情防控保障相關的生產和供應類企業,向銀行機構貸款的,按照企業實際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水平),給予企業50%的貸款貼息。

3.加強企業融資保險支持。對執行防疫任務或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積極引導金融機構落實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政策,並采取展期、無還本續貸等操作,緩解企業資金壓力;鼓勵金融機構對防疫物資生產、農副產品供應等重點企業,開辟應急貸款或專項貸款綠色通道,提供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產品,簡化審批和放款流程,執行優惠利率,減免相關手續費用和服務費用。擴大疫情防控期間綠葉菜價格保險對象範圍,實現搶種補種農戶“願保盡保”,簡化理賠流程,提高綠葉菜價格保險水平。

(二)減輕企業負擔

4.加大穩崗支持力度。加強勞動用工服務指導和政策解釋,鼓勵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政策。放寬企業申報其他工時材料提交期限,對企業需要變更工作時間周期的允許重新提出申請。對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將本市社會保險繳費年度(含職工醫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遲3個月。因受疫情影響,對區內社保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實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後,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

5.加大疫情物資供應企業扶持力度。對列入國家、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資生產和供應重點名單的企業,因生產成本高於實際售價而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給予補償。對承擔新增綠葉菜基地任務的企業(或基地),免費提供綠葉菜種子,並在享受現有常規補貼(需符合相關補貼政策要求)的基礎上再給予每畝1000元左右的壹次性補貼。對在疫情防疫期間勇於承擔社會責任、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企業,經認定後給予嘉獎和壹定的物質獎勵。

6.支持企業開展應急技術改造。對疫情防控期間為提供應急物資生產和保障所開展的市級應急技術改造項目,在市級補貼基礎上,再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入20%的補貼。對於經區級認定的重點項目,給予項目總投入10%-30%的補貼。

7.保障企業經營用房需求。對承租區屬國有(集體)企業房產的中小企業,經出租方認定後,用於生產經營、商業經營的免除2月份、3月份租金;用於其他性質的承租戶,視具體情況做出減免措施。減免部分視同營業收入計入年度國有企業績效考核。對租用其他性質的經營用房,鼓勵資產方為承租戶減免租金。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產業園區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對落戶在本區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創新創業載體且實際辦公租借在創新創業載體的小微企業和初創企業給予2個月的房租減免。

8.支持企業合理應對外貿風險。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積極幫助企業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免收服務費。提高中小微外貿企業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覆蓋面,降低承保服務費率,免除防疫物資進口企業相關資信費,做到應保盡保。開啟理賠綠色通道,提高對疫情受困外貿企業的理賠效率。因疫情原因,導致出口企業與國外商家發生合同糾紛而開展法律訴訟的,經認定後,對產生的律師費、翻譯費等給予100%的補助,每家最高補助20萬。

9.做好稅收減免支持。全面落實國家、市府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疫情防控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疫情防控相關納稅人實行針對性增值稅、消費稅以及附加稅費優惠減免;為疫情防控擴能新購設備企業所得稅稅前壹次性扣除;困難企業2020年發生虧損彌補延長至8年;單位和個人捐贈用於應對疫情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參與疫情防治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補助和獎金及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的實物(不包括現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定期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免於繳納定額稅款。

10.免費檢驗檢測。依托區市場監管局下屬檢驗檢測機構,對疫情防控相關物品提供檢驗檢測服務,並免除檢驗檢測費用。

(三)進壹步優化政務服務

11.優化審批流程。積極發揮政務服務“壹網通辦”作用,擴大“隨申辦”應用服務覆蓋面,依托市“企業服務雲”打通政策服務“最後壹公裏”,加快推進壹批不見面審批事項落地。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銷售、運輸企業的相關緊急審批事項,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啟動“容缺受理”模式,開辟綠色通道,應急辦理壹類醫療器械備案等事項。借助信息化手段,為在金生產型企業復工復產提供網絡報批平臺,進壹步方便和保障企業有序復工、盡早復產。設立專用窗口、開通綠色通道、簡化進口通關模式,全時守候,確保涉及疫情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申領,免費專業配送。

12.加快落實各項財政扶持政策。依托惠企政策服務專窗加快市、區產業政策落地落實。優先保證各類涉企扶持資金的撥付進度,解決企業疫情防控、生產經營等實際困難。

13.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機制。規範執法,審慎處罰,對企業確有正當理由、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危害後果輕微的,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加強行政復議監督工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對企業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而導致的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不納入失信名單。

14.建立涉企應急公***法律服務機制。開通中小微企業法律咨詢熱線專席服務,組建律師、公證服務團,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出臺涉疫情防控公證事項辦事指引,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專門公證服務。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聯動,加強合同糾紛、消費糾紛、勞動糾紛調解,強化訴調對接,促進涉疫情糾紛非訴訟方式解決。

15.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應企業安全生產。按照保障必需、適度支持、企業自願、有償使用調配原則,重點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眾生活必需品、農產品及深加工,城市運行保障等四類企業防護需求和生產需要,對企業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經企業申請並報區、鎮(工業區)審核統籌,按需購買,按實結算。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個月(具體政策措施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所需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策措施,並按分工,牽頭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國家、市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本區遵照執行。

本政策由區發改委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崇明區

壹、加大金融扶持

1.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擔保貸款的支持力度,進壹步加強與市擔保中心的合作,增加信用擔保額度,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實施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貼,加強對區融資擔保中心實施的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擔保貸款的支持,對本區符合生態產業導向、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企業,全額補貼保費。

2.給予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補貼,對小額貸款公司低於10%利率的貸款業務給予5%的利率補貼。

3.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疫情期間發生還貸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加快貸款展期辦理、為企業調整還款計劃,支持企業恢復生產經營。

二、加大產業發展扶持

4.對列入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資生產和供應重點名單內的企業,其在疫情期間因擴大生產而產生的損失,給予適當補貼,最高可達300萬元。

5.培育支持新技術新業態企業發展,加快培育網絡購物、在線教育、在線服務、數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業態企業,大力發展醫療健康產業,支持創新型生態企業發展壯大。

6.鼓勵企業開展防疫新產品研發攻關、生產擴產擴能以及轉型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經認定,給予政策有效期間項目總投入50%的補貼。

7.對實施重大生態產業項目、承擔花博會重大配套項目建設的重點企業,在疫情期間受影響較重的,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8.減免企業房屋租金,中小微企業承租本區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產業園區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免收2月份、3月份、4月份三個月租金;對間接承租的企業,應確保租金減免落到實處,使實際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最終受益。對租用其他經營性房產的,鼓勵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

9.加大對綠葉菜生產的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間綠葉菜價格保險力度,實現搶種補種農戶的“願保盡保”,降低理賠門檻,保障菜農在獲得原保險方案理賠款的基礎上再增加1倍理賠款;加大疫情防控期間綠葉菜種植面積,針對規模化連片、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水稻種植合作社,在疫情防控期間搶種綠葉菜的,可參照蔬菜規模化核心基地享受相關政策補貼。

三、加大就業扶持

10. 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2020年本區將嚴格執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政策,繼續對本區不裁員、少減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11.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予以補辦,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

12. 調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2020年起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的起止日期調整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度順延至2020年6月30日。

13.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的本區各類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本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範圍,按實際培訓費用享受95%的補貼,平臺企業(電商企業)以及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

14.做好企業用工服務,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用工需求,協助企業解決用工問題;做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對接服務,對企業的招聘需求,通過多種方式對外發布,並結合掌握的求職信息進行針對性推薦;指導用人單位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員工做好開復工時間通知等工作。

四、優化服務環境

15.加快財政專項扶持資金撥付,對符合各類扶持補貼政策條件的項目及時撥付;對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根據項目的實際投資發生額,提前按比例撥付項目資金,緩解企業資金周轉困難。

16.優化企業服務機制,充分發揮“壹網通辦”的優勢,大力推進“壹網辦、壹窗辦、壹次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減少辦事人跑動,減少人員集聚。

17.加強法律服務,對企業存量訂單、建設工程工期等面臨的違約和糾紛情況,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詢。

五、其他

18.支持企業按要求做好外地員工返崇上崗前的隔離觀察,配合企業做好隔離服務和健康管理,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19.利用經營性場所作為集中隔離點的,待疫情結束後,根據疫情防控期間實際貢獻情況和損失情況給予補貼。

20.對在本區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政府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本區遵照執行。本措施有效期暫定為自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解釋。

資料:虹口區新聞辦、金山區新聞辦、崇明區新聞辦

來源:上海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