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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郵件發給本人還是親屬?

這樣的催收短信發給我家人朋友合法嗎?是真的嗎?

不合法。催收短信是非法的行為,不可以發信息發微信給親戚朋友。如果收到此類短信,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以免受騙。:催收公司的工作性質就是要賬,催收的方式除了電話還是電話,所以妳壹天接到幾個,甚至幾十個電話也不足為奇,因為他們每天都有通話時長要求,接通率要求,還有撥打量要求,在公司這些層層考核下,他們肯定會不厭其煩的給妳打電話,因為這些都和他們的利益直接掛鉤。這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強迫、脅迫、恐嚇等手段,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羊小昧說催收的行為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違法行為。

催款函用特快專遞寄送,不是本人簽收,而是單位門衛代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請教各位大俠

如果能夠證明債務人是該單位的員工,代收人是該單位門衛,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壹)當事人壹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壹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壹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壹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壹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壹)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為送達:

(壹) 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 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 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十條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三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面方式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壹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催債公司會發快遞給家人?

有可能。部分公司就會動用壹些手段催繳客戶的欠款是違法的,但報警作用不大,小貸公司因為不上征信就算上法院也可以最多退還本金,所以壹般使用此方法,號碼來源無處查證。

我沒用過捷信,今天確收到的壹封捷信催收溝函是怎麽回事?

妳確定是妳的催收函嗎?這個妳需要確定壹下,是不是妳本人申請過?還有壹種可能就是妳的朋友申請捷信的時候,他沒有還款,找不到他本人了,會給緊急聯系人,他的直系親屬發送郵件。很多情況下都會收到郵件的,妳要先確定這個郵件是不是妳本人的?如果要是妳本人的,妳需要去捷信作為壹個詳細的查詢。如果妳沒有做的話,捷信肯定也不會隨隨便便發給妳,畢竟上面是有妳的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