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禮物和短信而言,都是勞動產品。所以就要看這兩種勞動產品是否用於交換,這裏的交換是指為
實現其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交換。在交換禮物時,妳送禮物的目的不是為得到對方的禮物,所以這個交換不具有價值交換的概念,
說白了不是商業目的。而在發短信的過程中,註意在這個“過程”中,妳雖然發短信給對方,但是妳卻同時向運營商支付了費用,
也就是說在互發短信的過程中,妳有商業行為。所以妳發壹個短信的同時,妳和運營商提供的服務(短信發送)形成了商品購買的行為,所以
對以而言,妳購買了這個發短信的服務,購買了運營商的服務,所以互發短信是商品,而交換禮物的時候,妳購買禮物的行為是發生在互換禮物之前,
所以互換禮物不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