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導認為妳行,希望妳留下,但環境不順心。如果是這樣,妳可以和領導開誠布公談清楚。
2、領導沒找到合適人接替妳,而妳確定要走。如果是這樣,按勞動法規定,提前壹個月寫辭職報告,交給主管和人力資源部。造成既成事實,又不留違規的把柄,壹個月後走人。
3、領導成心刁難妳。如果是這樣,在提前壹個月寫辭職報告的同時,告知妳的主管;妳家裏人是搞勞動法的,點到為止。如果單位壹個月後不放妳走或克扣工資,就可到勞動局投訴(當然是在妳沒違紀的情況下),單位壹定敗訴,還必須按勞動法加倍補償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