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有效的,律師函只是壹個通知,壹般是以書面的形式作出,但如果能夠證明相對方已經收到律師發出的短信,包括相對方承認收到相關內容的短信,是可以發揮通知的作用的。律師函有促性質的,如催款律師函;敬告性質的,為了制止或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生;征詢性質的,請求第三方給予回復4.答復性質的,從律師專業的角度進行回復;公示性質的,為了澄清或告知有關事實,比如聲明函等等。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函具有的法律意義如下:
1、權利的告知、警示和止損;
2、固定並保留證據。律師函也可以用來通知解除合同、主張權利、告知相關事項等,在行使這些事項的過程中,律師函起到了壹個保留證據的重要作用;
3、中斷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每次發送律師函主張債權,則會使訴訟時效自發送之日起重新開始訴算,起到不喪失勝訴權的效果;
4、表明態度或決定。
綜上所述,律師函還可用來詢問對方立場、敦促問題的解決、啟動談判,發起邀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