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立案流程
1、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時,帶上妳的身份證、及相關線索材料。
2、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在壹般情況下,民警或讓妳寫報案材料,或給妳做詢問筆錄,派出所同誌會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接受報警資料後,依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報案回執。報警時,報案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供民警對案件進行正確判斷,至於案件的性質和立案、偵查等方面均由派出所來確定。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4、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