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道路執勤執法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
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助處理平臺自助處理違法行為。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壹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