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