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法院不會給當事人打電話發短信,只會寄傳票。但是特殊情形,比如說案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若法官通過短信方式通知當事人,可以撥打通知的法院的電話或者親自到法院詢問來核實情況是否屬實。壹、法院在立案後會短信通知;但需要註意,法院發的短信號是那種機器號(壹連串數字)。如果是法院的短信是12368,即便這個是信息告知仍需要以接到法院的訴訟狀、傳票為準。二、應對措施:建議到法院立案庭核實。記得帶身份證。收到的法訴通知短信是假的,多半是詐騙行為,法院不會給當事人打電話,發短信,只會給寄傳票。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在案件受理立案後,法院會向送達書面的傳票,傳票上載明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詳細信息。如果其他方式通知開庭,可以到法院去詢問,如果是真的,需要領取傳票。法訴的通知是真是假必須以法院的傳票為準。
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方便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從2013年12月起,我院將啟用12368短信服務平臺,向本省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發送訴訟短信,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1、訴訟短信是法院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向訴訟參加人發送手機短信,提示訴訟相關事項,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的壹種方式,是書面送達、告知的輔充手段。
2、本告知書所稱短信平臺,是基於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批準的特殊公益號---106352712368開發建設的。目前,12368短信平臺適用於向本省手機號碼發送。
3、訴訟短信適用於送達各類通知(傳票)及簡易類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當事人收到短信的時間為送達日期。同時,訴訟短信對訴訟過程中的相關時間節點作出提醒,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作出提示。
4、來自法院的訴訟短信內容不涉及繳費、匯款、轉賬等金錢交易事項。
5、訴訟短信平臺尚在試運行階段,難免有不完善之處。如果您發現訴訟短信平臺存在問題,請及時向承辦法官或執行人員反饋,提出意見建議。也可將意見建議投送至立案大廳的“意見箱”,或者發送至本院門戶網站的“溝通民意信箱”,以便於***同促進短信平臺安全、暢通、有序、高效運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壹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壹審時采取公告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二審時可徑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達訴訟文書,但人民法院能夠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