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所提的問題,屬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的采信問題;
2、手機短信是最近幾年出現的新事物,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還有爭論。
能否為法庭采信,關鍵是要看手機是否符合證據的特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因為短信可以從技術上被輕易的動手腳,別人也可以借手機主本人的手機發短信,所以在法庭審理中,對短信是不能直接作為定案證據的,要與當事人提供的其它相關證據綜合起來考慮。
3、本案中,小張提供的手機短信與小馬提供的借條相互印證,構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能證明小張欠款已經償還的事實。
因此本案中,短信是可以作為證據之壹使用。